2007年11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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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谋私分国资 三硕鼠被判刑
杜宇 陆平华

  邮政局正副局长伙同运营部主任暗地设立“小金库”私分国有资产。10月29日,嘉善县法院对被告人钱某、李某、鲍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  1999年9月,被告人钱某、李某在担任嘉善县邮政局局长、副局长期间,觉得邮政、电信分家后收入偏低,为了能多发奖金增加收入,经商量决定将有关报社返回给该局的报刊发行奖励费等截留下来,私设“小金库”,由运营部主任鲍某负责保管,并根据钱某等人的指示,将“小金库”内的钱款以各种奖励费名目私分给局领导、中层干部、报刊发行网点工作人员等。截至2007年2月,共私分人民币68万余元,其中被告人钱某个人实得100296元、被告人李某个人实得100276元、被告人鲍某个人实得78996元。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所涉财产均是邮政局根据其与有关报社签订的发行合同所得的,属单位依约取得的收益,应认定为国有资产。设立小金库发放钱款由局领导决定,体现了单位意志,在发行形式上有造单、审批、领款人签字的程序,发放范围涉及局领导、中层干部和发行网点工作人员,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广泛性,因此被告人钱某、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被告人鲍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,均已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。据此,嘉善法院遂判处钱某、李某、鲍某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分别处以4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。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积极退赃,法院对三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。